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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就一定是医疗事故吗?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字体: ] 
核心提示:误诊就一定是医疗事故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十三条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币属于医疗事故。
 
社会热点
  29岁的窦小姐因停经33天下腹疼痛到医院急诊,被初诊为:腹痛待查——宫外孕。经B超检查并进行阴道后穹隆穿刺检查,吸出20毫升不凝血,医院遂考虑宫外孕并将病情向窦小姐家属告知,暂保守治疗。住院后,窦小姐被予以腹腔镜诊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侧卵巢黄体出血伴血肿形戍。一个月后,窦小姐出院,医院在出院小结诊断中注明为:左侧卵巢妊娠,并医嘱随诊。此后,窦小姐又到其他多家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早孕。经过一段时间的修养,窦小姐恢复了健康,后她遂诉讼并要求初诊断医院因误诊而对其进行医疗事故赔偿。那么法院会支持她吗?
指点迷津
   ·本案中,医院对窦小姐确实存在误诊,但针对窦小姐的病情所做的B超检查基本对症,对窦小姐的诊治也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负作用,且对窦小姐的病情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属性(如窦小姐又到多家医院多次就诊后,经一系列检查才确诊的事实,亦可反映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且窦小姐所患“宫内孕合并左铡卵巢黄体破裂”,为妇产科罕见病例,特别是虽有误诊行为,但该诊治行为无明显人身损害,医院的医疗缺陷与窦小姐目前的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也非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见,误诊不一定就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医院对窦小姐不承担责任,窦小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十三条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币属于医疗事故。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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