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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文凭签署合同 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7[字体: ] 
核心提示:用假文凭签署合同 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丁华在公司招聘过程中,不符合公司对应聘人的学历要求,却故意告知招聘公司具有硕士学历,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使公司相信其具有相应学历,从而作出招聘丁华的决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公司可以基于丁华的欺诈行为随时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丁华看到一家电脑公司招聘IT人员,要求研究生学历,但他只有本科学历,便在应聘过程称自己是硕士研究生,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一年以后,公司发现丁华的学历证明是伪造的,通知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丁华认为公司招聘他是为了从事IT研发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证明他是能够胜任这一工作的,而且公司在招聘时未核实他的学历,过错应该在公司,公司以假文凭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诉至仲裁委。

  公司认为,丁华通过提供假文凭应聘,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从而也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丁华提供假文凭应聘,并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是否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该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公司在与丁华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有责任自己核实应聘者的学历真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丁华在公司招聘过程中,不符合公司对应聘人的学历要求,却故意告知招聘公司具有硕士学历,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使公司相信其具有相应学历,从而作出招聘丁华的决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公司可以基于丁华的欺诈行为随时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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