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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外汇规定理财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2[字体: ] 
核心提示:违反外汇规定理财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使用外汇或人民币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应当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进行。柳大妈作为一名普通中国公民,以购买美国基金能获取巨额回报为由擅自收取黄大伯的资金从事境外金融投资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故双方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无效,柳大妈因此而获取的黄大伯交付的钱款应予返还。

  

    2007年1月10日,黄大伯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1.312万元资金汇入柳大妈指定的其媳妇私人帐户内,以委托柳大妈代购美国基金。但是,黄大伯却始终没有收到柳大妈所称的美国基金。黄大伯由此多次催讨,既要不到基金,也讨不回本金,最后将柳大妈和其媳妇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柳大妈婆媳共同返还1.312万元、汇款手续费50元及利息损失1225元,同时判令支付索赔费用1500元。  黄大伯在诉状中说,在2006年10月时,柳大妈专程赶到新疆作宣传,称购买美国向全球发行的基金可获利300%。巨额回报,黄大伯心头一热,毫无戒备地将1600元汇入柳大妈本人的帐户。2007年1月10日,柳大妈再次造势,称美国基金发行购买火爆。黄大伯没再犹豫,按柳大妈的指令将1.312万元汇入柳媳妇的帐户。然而,一晃已近两年,黄大伯至今未见到美国基金的影子,更何谈300%获利的 柳大妈辩称黄大伯所汇的资金确已收到,但与黄原本不认识。因为有一位姓张的先生委托购买美国基金,才认识黄大伯。其实,购买美国基金都是自己与张先生联系的,黄大伯汇出的资金也已都已转到张的帐户,并由张先生购买了美国基金,与自己实在没有什么关系,故黄大伯应当向张先生去主张权利。柳的媳妇更是一头雾水,她说只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了婆婆,与黄大伯从未联系过。自己也没有得到什么利益。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使用外汇或人民币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应当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进行。柳大妈作为一名普通中国公民,以购买美国基金能获取巨额回报为由擅自收取黄大伯的资金从事境外金融投资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故双方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无效,柳大妈因此而获取的黄大伯交付的钱款应予返还。

    柳的媳妇擅自将自己在银行开设的私人帐户出借给其婆婆使用,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故应对柳大妈收取黄大伯钱款负有共同返还的责任。至于黄大伯称利息损失及交通费等损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对无效行为的产生也有过错,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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