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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已交定金 电话录音能否成为证据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25[字体: ] 
核心提示:未签合同已交定金 电话录音能否成为证据?法院认为,对房屋买卖不成,原告于先生提供了电话录音资料,被告王先生夫妇对录音的真实性未表异议,但认为录音经过剪辑,可他们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并不申请鉴定,所以法院采信录音证据。录音资料反映,是王先生夫妇不同意依合同出售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王先生夫妇应双倍返还原告于先生定金2万元。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判案证据?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第72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2004年10月,于先生将王先生夫妇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于先生在法庭上讲,是王先生夫妇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所以才导致房屋买卖不成。而王先生夫妇认为,是于先生先付不出房屋的首付款,他们才不卖房屋的,1万元定金也不是于先生支付的,而是中介公司向他们支付的,中介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所以他们不应向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为了证明责任在王先生夫妇,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录音证据。2004年10月7日,中介公司的员工在与王先生通电话时,中介公司对双方的电话对话进行了电话录音,在录音中,王先生表示因价格变化不愿出售房屋;在2004年10月8日,中介公司又对双方电话录音,录音中王先生承认对于先生违约,是其本人不对,愿意赔偿定金,但认为中介公司也有过错。对这两份证据,王先生夫妇承认声音是他们的,但是认为录音是经过剪辑的,是断章取义的。当法院征求是否对该录音是否剪辑进行鉴定,王先生夫妇却不要求鉴定。
  法院认为,对房屋买卖不成,原告于先生提供了电话录音资料,被告王先生夫妇对录音的真实性未表异议,但认为录音经过剪辑,可他们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并不申请鉴定,所以法院采信录音证据。录音资料反映,是王先生夫妇不同意依合同出售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王先生夫妇应双倍返还原告于先生定金2万元。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判案证据?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第72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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