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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认定车辆保险合同的无效或有效?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5[字体: ] 
核心提示:应当如何认定车辆保险合同的无效或有效?根据保险法的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应当认定保险公司自愿放弃了保险条款规定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只耍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各自履行合同义务。
社会热点
   米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等,保险期限自2005820O时起至201081924时止。保险单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必须有变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因米某购车当日是周六,所以米某没有到变通管理部门办理验车、上牌照等手续,保险单也没有填写车牌号码。20079月,米某到超市购物,回来时发现自己的车丢失,便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车辆丢失,填写了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米某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车辆丢失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米某的车辆没有办理行驶证和号牌,故米某的保险单无效,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米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指点迷津
   机动车辆保险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或者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持有驾驶执照的人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致使第三人发生保险合同规定范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机动车保险属于练合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本案中,米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即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基本险,盗抢险属于附加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是按照其承保的险别及该险别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车辆盗抢险并不属于基本险的免除范围,而以上法律条文都是关于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不属于附加险全车盗抢险的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以上法律条文而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单无效。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没有行驶证和号牌就不能投保,但保险公司明知米某的机动车没有行驶证和号牌而同意米某投保,根据保险法的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应当认定保险公司自愿放弃了保险条款规定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只耍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各自履行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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