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劳动合同 >> 文章内容

单位改制无岗安置 职工如何维权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0[字体: ] 
核心提示:单位改制无岗安置 职工如何维权?根据此次人员划转的原则,胡某属于临时工,他随着所在的工作岗位划转到某县某委。根据机构改革精神,某分局与胡某 既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原来某县某管理局所订立的合同,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四、2005年8月10日召开划转会议,胡某在2005年8月30日,在人员划转后,因他是司机将车钥匙上交给县某委,也就是说胡某与县某委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他是属于划转过去的某县人员,他也在那上过班的,且将车钥匙交给了某委,并不是某分局让他这样做的。因此,胡某提出的四项请求,我们都不同意,请仲裁委驳回其诉请求。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局的分局经过某县某管理局改制,于2005年5月25日成立,现隶属于北京市某局。胡某1993年7月1日到某分局(原某县某管理局)上班,其岗位为汽车驾驶员,2003年11月9日曾与某县某管理局签订过一年期临时用工协议书,2004年11月9日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协议,也未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按月领取工资1600元。其工作地点在某交易大厅,岗位仍为汽车驾驶员。2005年1月7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机构划转》通知:2005年4月2日某县人事局,向县政府提交《关于体制改革涉及某县管理局人员划转的意见》。5月24日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某县某管理机构编制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8月10日由县组织机关部门召开人员划转会议。并根据市、县编制文件,制定原单位撤销后人员划转原则。8月16日某县某管理局制定《关于机构改革涉及企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及临时工人员的安排方案》,2005年9月6日某县人民政府对立案给予批复。某分局2005年5月25日挂牌成立,原单位名称宣布撤销,启用某分局行政公章。因人员和财产划转处在进行中,6-8月份人员工资仍由原单位支付,所以延用原单位财务公章。8月10日由县有关部门参加人员划转大会,行政、事业在编的被划转人员,当日即到被划转后的新单位岗位报到。对于临时工的安排原则是人随岗走、人随财产划转。胡某为汽车驾驶员,胡某所驾驶的金杯车被划转到某委,办公室主任让胡某把车送到某委去,8月30日由胡 某 将车及车钥匙交给其委,某交易大厅的业务已由某委接管。胡某车钥匙上交后,仍在某分局领取2005年8月份工资1600元,9月1日找某分局领导问其安置去向,9月14日主要领导的答复是让某回去等待安排,9月20日左右再来。胡某不断找分局领导要求安排岗位,2006年1月18日某分局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意见。其主要内容:“交易大厅已于2005年8月30日整体划转到县某委,你反映的问题,应同县某委协商解决或向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6年1月24日胡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诉称:“2005年我所在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原单位职工被划分不同的几个系统。单位领导让我先回家等待安排,我从2005年9月1日回家开始待业至今,在此期间工资一直未发,同时,上班期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2006年1月18日我曾找局长要求工作,局长让我找有关部门自行协调。由于我原来和被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多次找被诉人进行协商未有 结果,但却等来令人失望的答复意见,我认为我的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1、要求保留与被人的劳动关系;2、补缴1993年7月1日至今社会保险;3、补发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工资8000元;4、补发三个节日过节费2400元。”

 

某分局辩称

首先,胡某申诉主体与我单位名称不符,某县某管理局与北京市某局某分局在编制办公室批准后,于2005年5月25日挂牌成立,是新设机构,隶属于北京市某局。某分局属于垂直领导,其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某分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某分局与胡某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1、胡某在2003年11月 9日与某县某管理局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一年到2004年11月9日终止。因此,胡某与某县管理局形成了劳动关系。2、某县某管理局,根据市、县编制文件,按照机构撤消、职能划转的情况,《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进行分立、合并,劳动合同继续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承履行。”胡某所在岗位是某交易大厅,根据机构改革原则,人随事走,某交易大厅已划转到某县某委。3、根据此次人员划转的原则,胡某属于临时工,他随着所在的工作岗位划转到某县某委。根据机构改革精神,某分局与胡某 既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原来某县某管理局所订立的合同,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四、2005年8月10日召开划转会议,胡某在2005年8月30日,在人员划转后,因他是司机将车钥匙上交给县某委,也就是说胡某与县某委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他是属于划转过去的某县人员,他也在那上过班的,且将车钥匙交给了某委,并不是某分局让他这样做的。因此,胡某提出的四项请求,我们都不同意,请仲裁委驳回其诉请求。

 

裁决结果

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某分局安排胡某工作岗位,支付胡某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生活费;驳回胡某其他申请请求。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