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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有缺陷 法院调解结案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6[字体: ] 
核心提示:合同履行有缺陷 法院调解结案。蚌埠中院再审,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徐某某退还赵某某购置机器设备款44000元,赵某某在收到还款后,将已经给其安装的设备返还徐某。

       2009年5月22日,五河县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1日向中院提起抗诉。2009年9月28日,蚌埠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再审查明,2007年10月23日,赵某某与徐某某签订购买安装大米加工设备合同一份,总造价93000元。合同签订后,赵某某如约共计给付货款57000元,徐某某亦对设备进行安装,但始终未予调试。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蚌埠中院再审,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徐某某退还赵某某购置机器设备款44000元,赵某某在收到还款后,将已经给其安装的设备返还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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