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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无凭证 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96[字体: ] 
核心提示:口头约定无凭证 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原告范某按照被告程某的要求为他人送焦炭,且被告在录音材料中承认已将该笔焦炭款32825元从他人处领走,被告负有将该笔焦炭款返还给原告的义务。被告辩称已分两次将该笔焦炭款给了原告,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当庭一次给付原告范某焦炭款32825元。

 原告范某与被告程某均是太康县人,二人同在浙江省金华市经营焦炭生意。2009年6月25日,程某由于缺乏货源便打电话给范某,要求从范某处调用焦炭26.55吨,价格为每吨1500元,共计款39825元。范某考虑到与被告程某是老乡,且平时关系很近,未与程某签订书面合同,便按照程某的要求将焦炭送到李某的厂里,李某接到焦炭后按被告程某的要求付给范某运费7000元,余货款32825元。后程某从李某处将货款全部领走,当时程某亦未给范某出具任何收到货款的证明条。

     2010年6月16日,范某得知程某回来后,和其朋友杨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开着车到程某家追要该货款,范某对其与程某的谈话内容进行了现场录音。其中程某在录音里说:“(我)接过来了那炭钱,他(指李青松)用着哩;他用着哩,你(指原告)知道,你说你让我上哪弄去啊?他用着,我肯定拿不来现在……”。

  法院认为,原告范某按照被告程某的要求为他人送焦炭,且被告在录音材料中承认已将该笔焦炭款32825元从他人处领走,被告负有将该笔焦炭款返还给原告的义务。被告辩称已分两次将该笔焦炭款给了原告,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当庭一次给付原告范某焦炭款32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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