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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钢管拖欠租金 能否要求连本带息一并偿还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9[字体: ] 
核心提示:租赁钢管拖欠租金 能否要求连本带息一并偿还?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但四被告至今拖欠租金193691.6元、滞纳金6万元,且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遂依法判决被告邹某、邓某、简某、敖某支付原告黎某租金193691.6元及滞纳金6万元。

   2008年2月14日,四被告合伙承包了新余高专项目部体育中心的部分工程,因施工需要,于2008年3月15日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管和扣件,钢管架的租金为每米每天0.016元,扣件的租金为每米每天0.11元,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满30天支付一次,若逾期支付,被告应按应缴租金每日的1%缴纳滞纳金,且租金不得以押金抵扣。另外,合同还约定了租用器材丢失、损毁的赔偿标准和由原告清洗归还器材的相关费用等。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交纳押金105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租赁器材。从2008年3月至2010年1月,四被告因租赁钢管应支付原告租金269702元,租赁顶托应付租金21779元,因部分器材丢失的赔偿款24368.6元,及清洗费、下车费3548元,四被告共应支付319397.6元,但是被告只支付租金20706元,扣除押金105000元,尚欠原告租金193691.6元。该款自2009年7月11日开始拖欠,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但四被告至今拖欠租金193691.6元、滞纳金6万元,且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遂依法判决被告邹某、邓某、简某、敖某支付原告黎某租金193691.6元及滞纳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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