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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起争议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1[字体: ] 
核心提示: 合同约定不明起争议。本案中,虽然可以通过案件客观事实确认当事人间确实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但对于合同价格、数量、价款给付方式、期限等合同具体内容,因一方当事人否认且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而造成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困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可以按交易习惯或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其订立合同时口头约定的价格是40元/平方米,但其不能就此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只能参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38元/平米方确认涉诉的合同价款。虽然可能因此而使原告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这已经是法律所能起到的最大限度的保护作用了。  

   案情回放:

  2009年9月,男子黄某经人介绍,为市民郑某位于宏伟区某村的家中安装地暖。双方口头约定价格为每平方米40元,工程安装完毕后立即付款,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随后,黄某完成了郑某家的全部地暖安装,并交付使用,但是郑某却未付给其工程款,黄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宏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给付工程款。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虽然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涉诉地暖工程是由原告黄某负责施工的事实,应当认定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现被告郑某已实际使用了涉诉房屋及地暖工程,应当认定原告黄某施工的地暖工程符合约定并通过验收,被告郑某依法应当向原告黄某支付报酬。但是,因为无证据证明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间约定的施工价格,故参照订立合同时的辽阳地区的市场价格,确认涉诉的合同价款为38元/平方米,被告郑某应当按此价格向原告黄某支付报酬。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承揽方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技能技巧和劳动力,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为定作方完成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制作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报酬。

  本案就是这样一种以加工制作地热为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承揽合同,其中定作方为被告郑某,承揽方为原告黄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认定当事人间约定的合同单价、履约面积、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合同内容。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口头合同一般只适用于能够即时结清的情况,其具有简便易行、快捷方便的特点,但如果因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进而产生诉讼,就会造成当事人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不易确定具体合同权利义务的缺点。

  本案中,虽然可以通过案件客观事实确认当事人间确实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但对于合同价格、数量、价款给付方式、期限等合同具体内容,因一方当事人否认且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而造成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困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可以按交易习惯或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其订立合同时口头约定的价格是40元/平方米,但其不能就此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只能参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38元/平米方确认涉诉的合同价款。虽然可能因此而使原告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这已经是法律所能起到的最大限度的保护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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