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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学校筹资签借款担保合同 教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0[字体: ] 
核心提示:给学校筹资签借款担保合同 教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2007年7月9日,宁阳县法院经再审认为,行知学校为取得建设资金,安排教师顶名借款的事实清楚。教师任某等人虽然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了名,但是真正的借款人、用款人和还款人都是行知学校;县工行明知借款用途并非用于教师个人购房,而是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仍然发放贷款,以致学校停办无法偿还,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任某、赵某等人与县工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县工行承担。

    教师“顶名”借款惹上官司

   2003年9月,私立行知学校为筹集建设资金,以改善教学设施,扩大办学规模,向中国工商银行宁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工行)申请借款100万元。县工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发现,当时该校已经从该行借款300万元,尚未全部归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行知学校不能再从该行借款。看到校方急于筹集建校资金,县工行有关人员主动提出,学校虽然不能再继续向工行借款,但还有一个办法可以借款,那就是由学校动员教师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项目,借出款项后归学校使用。对此,行知学校领导欣然同意,随后安排任某、赵某等27名教师顶名借款,另有张某、马某等35名教师提供担保,启动了借款事宜。这些教师虽然有顾虑,但是架不住学校领导的轮番劝说,只好硬着头皮答应了。当年9月底,县工行专门派出工作人员来到行知学校,为27位教师统一办理了借款手续,共借款88万元,期限3年。另35名教师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了字。为打消这些教师的顾虑,行知学校有关部门当场给这62位教师出具了“证明信”,声明这88万元借款归学校使用,借款本息由学校偿还。借款合同签订后,行知学校从县工行领取了88万元,全部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开支。

    自2003年9月起,行知学校一直信守诺言,按月支付给县工行借款本金和利息,直到2004年12月,行知学校因经营不善被宣布进入破产程序,自然无力偿还县工行借款本息。 2005年5月,县工行眼看不能收回全部借款,一纸诉状将62位教师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如数偿还借款。

    检察院查明事实提出抗诉

    庭审中,原告县工行当庭出示了借款凭证、借款担保合同书等书面证据。这些证据显示:任某、赵某等27人向县工行借款88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期限为三年;2003年9月27日,任某等27人把借款领走,按月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直到2004年12月27日,未再按合同约定还款。

    被告任某、赵某等人当场向法庭提出:“我们只是听从学校安排,替学校‘顶名’借款,实际借款人、用款人和还款人都是学校。这些都是事实,有学校当时开给我们的‘证明信’为证。”对任某、赵某等人的反驳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2005年8月5日,县法院陆续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分别判令任某等27人向县工行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共计50余万元,其余35人负连带还款责任。

    “钱又不是我们借的,凭什么让我们还。”判决书下达后,教师们均认为是学校安排借款,自然由学校还款,案件判决结果与自己无关,压根儿没有想到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判决生效后,县工行眼看教师没有一个主动还款的,就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申请对被告62名教师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欠账还钱。这个道理我们懂。可是我们是替学校顶名借款,连钱的影子也没有见着,更没有捞着花一分,却让我们还钱,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工行手上有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支持他们的要求,硬扛扛不住,我们得想个办法。”就在教师们议论纷纷、一筹莫展的时候,当地有的律师提醒他们说:可以找找县检察院进行申诉,也许还有“翻案”的机会。

    长期从事检察工作、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的宁阳检察院检察长彭卫东接待了前来申诉的教师代表,听取了他们的讲述,仔细查看了申诉材料,当即安排分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吴海堂指派办案检察官受理审查此案。民行检察科科长张厚洪迅速带领办案人员来到法院调阅案卷,并到县工行、行知学校调查取证,认真询问了县工行借款经办人、行知学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

    检察官很快查明:62位教师借款是由行知学校统一安排,县工行派员到学校统一办理的借款手续。借款全部用于学校建设,行知学校一直在还本付息,直到学校破产停办。行知学校当时还主动出具了证明信,县工行起诉后行知学校也向法院声明此借款与教师个人“没有关系”,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实际借款人是行知学校,而不是教师。

    办案检察官据此认定,该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06年5月17日,宁阳县检察院在搜集完善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请泰安市检察院抗诉。

    泰安市检察院非常重视,分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薛云峰、民行检察处处长杨学坤专门赶赴宁阳县检察院听取案情汇报,查看了案件证据材料,并召集泰安市、县两级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会诊”。经过认真的讨论研究,最终达成共识,一致认为该案原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提出抗诉。

    2006年6月21日,泰安市检察院对这27起申诉案审查后,依法向泰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县工行串通学校输了官司

    2006年10月30日,泰安市中级法院审查后,依法对上述案件发回宁阳县法院进行再审。

    庭审过程中,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官向法庭提供了行知学校的会计记账凭证、还款清单、还款存折、开给教师的证明信等书面证据;到庭作证的行知学校的原负责人、财务人员均证实此笔借款系行知学校与县工行商定,学校当初也作出承诺,安排任某等人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顶名借款88万元,归学校使用。

    检察官当庭指出,行知学校与县工行恶意串通,以教师的名义借款归学校使用,该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县工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借款交给教师,而是直接把款项划拨给行知学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007年7月9日,宁阳县法院经再审认为,行知学校为取得建设资金,安排教师顶名借款的事实清楚。教师任某等人虽然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了名,但是真正的借款人、用款人和还款人都是行知学校;县工行明知借款用途并非用于教师个人购房,而是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仍然发放贷款,以致学校停办无法偿还,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任某、赵某等人与县工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县工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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