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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57[字体: ] 
核心提示: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祥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祥云的犯罪罪名正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潘祥云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被告人潘祥云以遗失为由,将已出售给他人但未过户登记的上海市青浦区华盈路685弄196号402室(2005年6月1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162号602室(2005年12月20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两套配套商品房向青浦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请补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007年5月初,被告人潘祥云为归还高利贷,在上海青浦浦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挂牌出售已转让并交付他人的坐落于华盈路685弄196号402室房屋。2007年5月7日由陈春林找胡英冒充潘祥云妻子王秀芝在《购房协议书》、承诺书上签字,约定潘祥云、王秀芝将该房以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300元,合计56万元总价卖给吴钰良、吴辉,吴钰良、吴辉于2007年5月8日支付定金2万元,2007年5月9日支付30万元,200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24万元(其中3万元待潘祥云、王秀芝过户产权证时支付)。2007年5月9日,被告人潘祥云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住院部病房内收取吴钰良交付的32万元,用于支付高利贷利息、住院费用及挥霍。

2007年6月10日,被告人潘祥云为逃逸,假意以已转让并交付他人的坐落于华盈路685弄162号602室房屋的房产证作担保,与被害人姜茂诚签订《购房协议书》,向被害人姜茂诚借款14万元,约定不还款时该房屋作价30万元卖给姜茂诚。借款每万月息1,200元,实际骗取123,200元。2007年6月中旬,被告人潘祥云逃逸,上述款项用于赌博等挥霍。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祥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祥云的犯罪罪名正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潘祥云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祥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潘祥云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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