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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要承担刑事责任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99[字体: ] 
核心提示:违规担保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费违反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为他人出具担保函,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鉴于被告人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费已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4年12月份以来,时任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张费违反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禁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等“十项禁令”,多次违规出具担保函,为有关贸易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周某借款合同中提供担保,担保资金达535 万元。后因借款的贸易有限公司无法偿还上述债务而导致案发。

     该案先后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信用社为有关贸易有限公司向债权人周某借款535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该信用社扣划存款880万元,给该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费违反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为他人出具担保函,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鉴于被告人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费已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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