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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误写成五元 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4[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认为,王武、信用社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信用社依约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王武未按照约定如约还款,王武、信用社于2006年6月17日签订还款计划,王武在信用社处借款50 000元,保证在2008年12月30日把本金5元还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息规定计算,王武又于2010年3月6日向信用社及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以灵芝保健酒抵贷款,应视为对该借款的追认,故王武应偿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王某、侯某、老王在还款计划中与信用社约定以上还款计划已经担保人同意,并愿负连带责任,故王某、侯某、老王应对本金5元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月利率为6.195‰及逾期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故王武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已付利息应予以扣除。

    2003年6月22日,王武因种植灵芝需要,向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2003年8月20日,信用社与王武、保证人王某、侯某、老王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信用社贷款给王武50 000元,用途为种植,期限自2003年8月20日至2004年7月20日,借款月利率6.195‰。由王某、侯某、老王担保。

  合同签订后,2003年8月20日信用社向王武发放贷款50 000元。2003年10月27日、12月27日王武共偿还利息1290.63元。合同到期后,王武没钱还完全款,2006年6月17日王武、王某、侯某、老王与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内容为“我王武在古荥信用社借款伍万元,至今未归还,自愿订立如下还款计划:我王武保证在2008年12月30日把本金伍元还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息规定支付利息。以上还款计划已经担保人同意并愿负连带责任,保证按期归还,若到期不还愿受法律制裁”。

  王武此笔贷款用于种植河南某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灵芝,后由于该公司停止收购灵芝,其中欠王武16214.5元,后来有关部门成立处理该公司问题工作组,但以兑付灵芝保健酒的方式,解决灵芝种植户货款问题。2009年9月2日,王武因不按期还款,被信用社起诉至惠济法院。2010年3月6日,王武向信用社的上级单位申请请求以灵芝酒冲抵5万元贷款。

  信用社诉称,王武经王某、侯某、老王担保,于2003年8月20日在信用社借款5万元,用于种植。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已于2004年7月20日到期,但王武至今未归还借款,仅清息到2003年12月27日,其余本息至今未付。因此,要求王武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计算到2009年7月31日的利息21167元,其余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保证人王某、侯某、老王对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某、侯某、老王辩称,他们认可还款计划中的签名均是自己书写,根据还款计划中“我王武保证在2008年12月30日把本金伍元还完,……”。对此他们只对王武保证的伍元承担担保责任。

  王武辩称,借款是事实,后因灵芝卖后未收回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另外贷款期限到现在已七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王武、信用社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信用社依约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王武未按照约定如约还款,王武、信用社于2006年6月17日签订还款计划,王武在信用社处借款50 000元,保证在2008年12月30日把本金5元还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息规定计算,王武又于2010年3月6日向信用社及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以灵芝保健酒抵贷款,应视为对该借款的追认,故王武应偿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王某、侯某、老王在还款计划中与信用社约定以上还款计划已经担保人同意,并愿负连带责任,故王某、侯某、老王应对本金5元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月利率为6.195‰及逾期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故王武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已付利息应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借款本金50 000元及自2003年8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195‰至2004年7月20日的利息(扣除已付利息1290.63元),并自2004年7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利息到付款之日止;

  二、王某、侯某、老王对以上欠款本金的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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