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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妻子争一房 属于赠与行为吗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6[字体: ] 
核心提示:父母妻子争一房 属于赠与行为吗? 本案中,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小梅主张涉案房屋系二原告赠予给被告夫妻的,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其口头抗辩无法反驳原告方提交的书面“房地产买卖契约”,故被告小梅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刘某、王振梅给付房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请求的利息,因二被告逾期未支付购房款,确给二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对原告方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但请求数额过高,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综上所述,故,判决被告刘某及其爱人小梅给付所欠原告吴淑琴、刘武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24065元,共计224065元。

  原告老刘与老吴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系二原告之子。2005年5月,被告刘某与被告小梅结婚,均系二婚。2006年7月18日,二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二原告将共有的楼房一栋出售给被告刘某,房价款20万元,并约定于2006年7月18日前付清。同年7月26日,涉案房屋过户到被告刘某名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及自2006年7月18日至2010年9月19日期间的利息5万元。

  在诉讼中,被告小梅则认为自己被骗了。在与二原告之子刘某结婚前,二原告说好只要结婚就把此楼房赠与给他们。当时由于赠予的房屋再出卖时需交纳20%的税,为了避税,所以在办产权证时随便写了买卖关系,因此房屋是二原告赠给他们的,要不她也不可能和被告刘某结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契约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双方依法应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二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房屋买卖契约中,买受人一方虽系被告刘某一人签署,但该房屋系被告刘某与被告小梅婚后取得,故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购房产生的相关债务也应依法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1

  本案中,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小梅主张涉案房屋系二原告赠予给被告夫妻的,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其口头抗辩无法反驳原告方提交的书面“房地产买卖契约”,故被告小梅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刘某、王振梅给付房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请求的利息,因二被告逾期未支付购房款,确给二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对原告方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但请求数额过高,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综上所述,故,判决被告刘某及其爱人小梅给付所欠原告吴淑琴、刘武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24065元,共计224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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