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运输合同 >> 文章内容

乘客下车途中受伤 公交公司是否赔偿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92[字体: ] 
核心提示:乘客下车途中受伤 公交公司是否赔偿?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系公交公司职员,其履行职务行为致钱某某人身损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蒋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乘客未能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闭车门,导致钱某受伤,公交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钱某某在下车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由公交公司赔偿钱某某53742.75元损失的协议。

    2010年5月15日20时10分左右,公交公司职员蒋某驾驶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洋海线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桥北侧60路站点时,乘坐在该车上的原告钱某某从后车门处下车,在钱某某下车过程中,蒋某关闭车门,致使钱某某被关闭的车门推倒在车门外的地上受伤。当日钱某某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011年2月11日,钱某某向通州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蒋某、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系公交公司职员,其履行职务行为致钱某某人身损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蒋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乘客未能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闭车门,导致钱某受伤,公交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钱某某在下车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由公交公司赔偿钱某某53742.75元损失的协议。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