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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XP系统涉嫌霸王条款 法院判决无效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5[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最终确认,“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00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4条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确认为无效。

   2006年7月6日,郭力在河南省连邦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XP软件一套。回家安装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和《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补充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但是,微软公司既未在产品包装上明示这些限制性使用信息,也未以其他合理形式告知他这些产品使用限制信息,连邦公司在出售软件的时候也没有向他出示这些协议。郭力认为两被告故意欺诈消费者。

  郭力经过仔细阅读,发现协议中有28个条款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郭力认为,微软公司强迫他接受一系列的不平等条款,“我不接受就不能安装软件,安装了又意味着接受这些不平等条款”。因而,郭力将微软公司和连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协议中的28个条款无效,并判决两被告在《人民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微软公司称,XP软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郭力使用这一软件,就应当与微软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郭力与微软之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关系,而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关系。而微软公司作为XP软件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这些权利进行约定。此外,微软公司还指出,郭力已经安装了XP系统,并接受了协议,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而郭力现在才提出部分条款无效,已经没有用了。微软强调称,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 连邦公司认为与此案无关,称其是微软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是合法经营,不存在任何损害郭力权益之处。

  法院最终确认,“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00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4条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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