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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2-04-0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4[字体: ] 
核心提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担保函上打印的中文名称虽与被告相同,但英文名称为SOPEC (USA) CORPORATION及公章与被告的不同。该英文名称的公司是周广吉在美国注册登记成立,中文名称也为上海海上石油工程联营公司。周广吉虽是被告方的总经理,但不是法定代表人,未得到被告的授权出具担保书,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起诉对象错误。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辽宁省仪器仪表进出口公司、丹东照相机工业公司诉被告上海海上石油工程联营公司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其根据与美国速达国际资源工程公司(下称速达公司)于1991年3月2日签订的“来件装配返销合同”及同年3月24日被告出具的担保函,在1991年5月24日支付速达公司30万美元,但速达公司根本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会于1995年1月10日作出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因速达公司在境内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由于被告是速达公司担保人,理应承担担保责任,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代速达公司支付两原告欠款30万美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77120.92元及滞纳金19.5万美元、人民币99241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担保函上打印的中文名称虽与被告相同,但英文名称为SOPEC (USA) CORPORATION及公章与被告的不同。该英文名称的公司是周广吉在美国注册登记成立,中文名称也为上海海上石油工程联营公司。周广吉虽是被告方的总经理,但不是法定代表人,未得到被告的授权出具担保书,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起诉对象错误。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省仪器仪表进出口公司、丹东照相机工业公司对被告上海海上石油工程联营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34元,诉讼保全费20020元,均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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