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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12-04-0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0[字体: ] 
核心提示: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萧强认为,自己虽没有与东升公司签订劳动公司,但东升公司兼并了家宝公司,应承担家宝公司的义务,原来的合同确实已经到期,但是,自己又继续在东升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东升公司当然应该负责。

萧强是家宝陶瓷用品公司的销售代表,2000年7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这是一家规模很小的公司,虽然公司拥有自主开发的一系列卫生陶瓷产品,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始终无法与大公司的知名品牌相抗衡。在公司惨淡经营的情况下,萧强感到自己的饭碗也岌岌可危。2001年底,听说家宝公司就要被别人吞并了,萧强十分担心单位借机让他走人。2002年1月家宝公司果真被更有实力的东升公司兼并。萧强还算幸运,他继续留在原来的部门上班。2002年7月,萧强与家宝的劳动合同到期了,此时的东升公司一直没有与萧强商谈有关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萧强心想:反正我现在事实上已经是东升的人了,不签合同,我也照样在这工作。

 

可是幸运之神没有第二次垂青萧强。2002年8月,萧强在上班的途中发生车祸并重伤住院,经交通部门检查,责任不在萧强。在住院期间,东升公司派人专程送来一张一万元的支票以解萧强燃眉之急。当萧强接到这张支票时,他真觉得拿在手里沉甸甸的,他禁不住对家人说:我进了一家好公司!谁料东升公司看到萧强的病情比较严重,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工作,又招聘了一个人来代表萧强的工作,同时寄了一封挂号信到萧强家,称他与原来家宝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东升公司以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单方面解除了萧强的合同,并拒绝提供萧强工伤待遇。萧强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他对东升公司的美好印象随着这封信的到来也完全破灭了。萧强忍住泪水说:家宝没有了,东升又不管我,我真的无家可归吗?在病情有所好转后,萧强多次与东升公司协商,希望其收回成命,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并适当承担工伤待遇,但是每次都是不欢而散。一个月后,萧强在无奈之下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萧强认为,自己虽没有与东升公司签订劳动公司,但东升公司兼并了家宝公司,应承担家宝公司的义务,原来的合同确实已经到期,但是,自己又继续在东升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东升公司当然应该负责。

 

东升公司认为,本公司虽然兼并了家宝公司,继承了其全部义务,但是家宝公司对萧强承担的义务也只是到2002年7月,所以本公司到2002年8月与萧强不再有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不视为劳动合同自然续签。在事实劳动关的情况下,本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一、东升公司解除与萧强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是不合法的;二、萧强依法享有工伤待遇;三、萧强医疗期结束后,双方再补签一份劳动合同,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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