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劳动合同 >> 文章内容

孕妇如何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日期:2012-04-0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4[字体: ] 
核心提示:孕妇如何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了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达成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一经确立,任何一方非经另一方同意,或法律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在本案中,企业一方未经安女士的同意,就擅自变更了她的工作,并降低了她的工资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案情简介:安女士原是空中小姐,结婚后由于不愿意再与郎君过牛郎织女式的生活,于是离开了航空公司,应聘到某合资环保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安女士的月薪是3500元,工作部门是公司的公关部。她所在的部门主要负责与主管行政机关联系工作。她出色的工作能力很快赢得了全公司上下的好评,很快被提升为公关部经理。到公司一年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安女士初次偿到孕育生命的喜悦,这个消息也不胫而走,传遍了整个公司。公司总监知道这个消息后,心中甚是不悦,安女士主要负责的工作就是要经常地到外面与人家联系,拖着个大肚子工作既不方便,也影响公司形象。于是总监一声令下,将安女士调到公司办公室,作普通的文员。一个月后,工资也从3500元降到了1000元。他们竟敢这样对待自己,安女士越想越生气,于是犯起了小姐脾气。从医院里开出了一张“先兆性流产,建议休假两周”的证明,并在电话里告诉了办公室主任。主任犯难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休假三天以上的,须向公司副总监以上的领导请假,于是主任婉转地告诉安女士,这件事他做不了主,要由职工向副总监以上的领导请假才行。安女士一听气就不打一处来,这分明是整人吗,撂下一句“你们看着办吧”,再也不理会请假的事了。两个星期后,安女士上班,她仿佛没事人一般,也不提请假的事。不久公司通知她,由于她连续旷工两个星期,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请假制度,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安女士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在庭上安女士称:“我是孕妇,受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再怎样做,公司也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她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补发拖欠的一个月工资差额3500元,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的25%。

 

公司认为:调动安女士的工作,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工作调动了,工资当然应当随着变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手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安女士不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行为构成旷工。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仲裁为驳回她的申诉请求。

 

仲裁结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安女士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125元,维持公司与安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第481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来公司单方面擅自改变安女士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是一种违约行为,安女士理应利用《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肯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她却选择了负气的方式,以不履行请假手续就不上班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结果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将公司的《员工手册》约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就是说公司已就《员工手册》向安女士履行了告知义务。公司以安女士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所以安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申诉请求,不能被仲裁支持。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