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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原公司索取补偿金

 [日期:2012-04-06]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3[字体: ] 
核心提示: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原公司索取补偿金。耐克公司认为,该公司与赵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但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约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耐克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侵害商业秘密,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2.6万元。

  耐克公司诉称,赵某原在耐克公司任体育部市场经理,负责与运动员及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的合作联系、赞助签约等事项。因工作关系,赵某接触并持有耐克公司诸多重要信息及商业秘密,包括与耐克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重要运动员及协会的商业信息。为此,双方曾先后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赵某在耐克公司工作期间及期满后,不使用、公开泄漏任何耐克公司的商业秘密;赵某不得在与耐克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2个月内,以任何方式为耐克公司的竞争者提供任何服务;耐克公司将依法向被告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08年2月,赵某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耐克公司于3月同意其离职,并曾明确要求其在离职6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期限短于约定的期限),并向其支付了相当于6个月全额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2.6万元。然而,据耐克公司诉称,其于近日获悉,赵某在离职当月即任职于耐克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并为阿迪达斯公司的商业利益从事诸多商业活动。阿迪达斯公司于2008年4月为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耐克公司认为,该公司与赵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但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约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耐克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侵害商业秘密,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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