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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凭证能否当现金使用

 [日期:2012-04-06]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7[字体: ] 
核心提示:基金凭证能否当现金使用 ?双方对郭女士交付给被告的面额10万元基金凭证说法不一,按国家规定,基金凭证作为有价证券,不能等同于流通的货币;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郭女士应向刘某支付10万元房款换回其名下的基金凭证,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8日,郭女士与舅舅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坐落在密云某小区的楼房一套出售给郭女士,双方议定价30.5万元。协议生效当日,刘某即将该房钥匙、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给郭女士,郭女士亦于当日交付给刘某存额19.5万元的邮政储蓄存折一个、现金1万元、面额10万元的基金凭证一个,共合款30.5万元。协议签订后,郭女士即对该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后。入住后,郭女士多次找到舅舅刘某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某均以郭女士未交付抵押在其处的10万元基金凭证的抵押款予以拒绝。郭女士认为,自己买房时交付的10万元基金凭证是经刘某同意作为现金支付的。为此,郭女士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过程中,刘某辩称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是郭女士未能按时足额交付房款;其给付我的10万元基金凭证是其抵押在我手的,不能作为现金支付,故不同意郭女士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郭女士和刘某双方就涉案楼房的买卖的意思是真实的,但双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内容不完善。郭女士在交付20.5万元现金和面额10万元基金凭证后,刘某即将涉案楼房的钥匙和房产证交予郭女士,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现双方对郭女士交付给被告的面额10万元基金凭证说法不一,按国家规定,基金凭证作为有价证券,不能等同于流通的货币;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郭女士应向刘某支付10万元房款换回其名下的基金凭证,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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