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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工作完成拿不到货款 开发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2-04-06]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0[字体: ] 
核心提示:开发工作完成拿不到货款 开发人如何维权?因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两家投资公司与一家证卷公司于2003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共同发起筹建的,故要求三被告作为发起人对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6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2004年2月,原告与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定制开发客户服务中心系统。筹备组支付30%的预付款后,原告依约完成开发和调试任务并由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出具安装确认书。随后,天合基金筹备组经办人员变动,办公场所也人去楼空。于是,原告于2005年12月23日向筹备组发出公函催讨货款未果。

  据悉,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了其基金筹备的资格,因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两家投资公司与一家证卷公司于2003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共同发起筹建的,故要求三被告作为发起人对天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6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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