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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委托协议签订后,卖方“逃单”是否支付违约金

 [日期:2012-04-1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34[字体: ] 
核心提示:独家委托协议签订后,卖方“逃单”是否支付违约金?由于独家委托协议系对卖房人处分权的限制,因此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卖房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卖房人应拒绝签署。

  某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出售独家委托协议,李某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售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某处房屋。协议约定:委托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委托服务事项办理完毕时止,该中介公司为出售人的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在上述委托期限内,如出售人委托他人居间、代理出售该房屋的,出售人应按房屋出售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介绍王某购买李某的房屋,但未达成交易。之后,李某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了该房屋的买卖。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与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委托协议的情况下,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买卖的行为,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由于独家委托协议系对卖房人处分权的限制,因此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卖房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卖房人应拒绝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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