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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2-04-1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18[字体: ] 
核心提示: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在我国建筑市场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对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考虑其效力补正状况,而一概认定无效,会导致大量无效合同的产生,这与《合同法》尽量维护合同效力,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意图不符。
2003年7月26日,某别墅花园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别墅花园室外给排水及道路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某别墅花园公司将某别墅花园二期室外给排水及道路工程发包给某工程公司。双方约定合同价款暂定230,800元,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双方约定工期自2003年7月10日开工,2003年9月25日竣工,其中给排水工程竣工日期为2003年8月20日。双方约定如工程不能如期竣工,每延期竣工一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对于工程款双方约定按进度支付。对于工程验收,双方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照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某工程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报验报告。协议签订后,某工程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另查,某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工程相应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直到工程竣工前10天,某工程公司才取得了建设工程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其间,某别墅花园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2005年3月,某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别墅花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某别墅花园公司辩称,某工程公司 在与其签订《别墅花园室外给排水及道路工程施工协议》时超越了其工程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依据《建筑法》规定,承包人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据此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某工程公司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对于工程款,当时双方签订合同时是按照某工程公司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收取的费用和利混进行约定的,而实际某工程公司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建设的工程不应按合同约定的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故不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工程公司与某别墅花园签订《别墅花园室外给排水及道路工程施工协议》超越了其工程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其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的建筑工程资质等级证书,对其效力予以补正,根据法律规定,其与别墅花园签订的《别墅花园室外给排水及道路工程施工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现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质量无任何异议,工程符合质量要求,某别墅花园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法院判决某别墅花园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承包人超越自舅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的资质等级,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取得或者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取得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则如何认定?按照合同法效力补正的理论,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合同违反《建筑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已经消失,满足合同的生效条件,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并且,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在我国建筑市场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对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考虑其效力补正状况,而一概认定无效,会导致大量无效合同的产生,这与合同法》尽量维护合同效力,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意图不符,也不利于合理的解决纠纷。对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效力能否补正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已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案件意见》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该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与所承包的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可认定合同有效。”就本案而言,某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而超越其现有资质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在工程竣工前十天,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解释仅规定了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的情况可以进行效力补正,效力补正后认定合同有效,我们认为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也应类推适用,只要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也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另外,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即建筑施工企业取得资质等级的时间做了严格限制,即限定在工程竣工之前,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之后至法院起诉之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法院仍然会认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对于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的资质等级,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楚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入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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