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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居间行为 中介公司能否讨要中介费

 [日期:2012-04-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03[字体: ] 
核心提示:未完成居间行为 中介公司能否讨要中介费?找房公司虽向张老太提供204房的出售信息,并带其看了该房,但未与原房主联系,也未实际进入该房,未完成居间行为,故主张中介费和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老太退休后,想让儿媳、孙女分开单住,便请求找房公司居间购买南京市6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找房公司先与张老太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佣金和违约责任。后由中介人员带领张老太由公司所在的104室,爬到二楼的204室看房。敲了半天门,屋内无人应答,只得返身下楼。因没看上房,张老太到该公司将《看房确认书》上的签名划去。半个月后,张老太的儿媳通过另一家名叫两全其美的房屋中介买下了204室,并付中介费3000元。

 

  见楼上的房屋已买,找房公司要求张老太支付中介费8400元、违约金1600元。索款不成,找房公司将张老太诉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4室原房主从未委托找房公司售房,仅委托两全其美公司独家售房并签订委托书,张老太的儿媳从两全其美公司获知204室出售信息并委托其居间购房。

 

  法院审理认为,找房公司未带张老太实地进入204室看房,没有证据证实张老太的儿媳首次是从其公司获知204室卖房信息,仅依据已被划去签名的《看房确认书》主张中介费,缺乏事实依据。

 

  去年底,栖霞区法院第一次敲响法槌,驳回找房公司的请求。

 

  找房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称:中介人员带张老太实地看了房,就应该支付中介费,当时不能进房是因房内无人;张老太的儿媳绕开找房公司与原房主交易,请两全其美公司代办过户,属于“跳单”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找房公司认为原房主与两全其美公司签订的独家售房委托书有猫腻,申请法院鉴定其形成时间。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找房公司虽向张老太提供204房的出售信息,并带其看了该房,但未与原房主联系,也未实际进入该房,未完成居间行为,故主张中介费和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原房主与两全其美公司售房的独家《委托书》,是案外人与原房主之间的民事行为,找房公司无权干预,故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最终,南京中院再次敲响法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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