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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别人车辆受损 侵权人赔偿款给谁

 [日期:2012-04-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07[字体: ] 
核心提示:借用别人车辆受损 侵权人赔偿款给谁?。《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此,本案中的张某对于受损车辆有维修义务,是损失的实际承担者,可以由其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案例:

       2011年9月,家住通辽市开鲁县的王某为照顾在外地工作的儿子,离开居住地,在外出前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吉利轿车借给了好友张某。9月17日晚,张某驾驶该车正常行驶途中与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司机郭某违章驾驶的重型卡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张某将郭某和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车辆维修费共计3.5万元。在法庭审理中,二被告对事故给张某造成的其他损失无异议,唯独提出车辆维修费8000元应当赔付给车辆所有人,而张某只是车辆借用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被告也顾虑,在向张某赔偿车辆损失后,如得不到车辆所有人确认,事后可能产生重复索赔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对于借用的机动车具有合法的管理、控制、使用等权利。在车辆受到损害后,张某对已支付的维修费可以向侵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此项损失实际属于张某负担,而并非由车辆所有人负担,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必要舍近求远,一定要支付给车辆所有人。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该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如数赔偿了张某的全部事故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是否可以由车辆的非所有人即张某主张?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主张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本案来看,张某与车辆所有人为借用合同关系。借用合同虽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但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此,本案中的张某对于受损车辆有维修义务,是损失的实际承担者,可以由其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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