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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书的效力

 [日期:2011-1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8[字体: ] 
核心提示:合同签订人丙百货公司的某丁滥用代理权,越权代理,不顾被代理人的利益,擅自签订这一时装买卖合同,作为代理人,他应对因此而给被代理人丙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案例:甲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号召每个职工都销售时装,并宣布:本公司职工凡销出去时装,一定按合同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该公司的女职工某乙有一位老同学某丁在丙百货公司当业务员,某乙就去找某丁帮忙。

本来丙公司进货都得经过领导批准,最近丙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某丁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某乙,某丙就用它和某乙签了一份总额为7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某乙,某乙向领导交差后,甲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某乙一大笔奖金。

不久,甲公司按这份合同给丙百货公司发去了价格七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丙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坚持其从未授权某丁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通知银行拒付货款。甲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丙百货公司的章,怎么能说没授权呢?甲公司为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

法律分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应被视为是授权委托书。在代理关系中,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以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所以,丙百货公司的业务员某丁出具空白合同书,与甲时装公司签订了时装买卖合同,无疑即应视为某丁持有丙百货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的身份而与甲时装公司签订了合同。在这一代理关系中,丙百货公司是被代理人,自然它就应向作为第三人的甲时装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7月21日《合同法问题解答》中指出:“合同的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人丙百货公司的某丁滥用代理权,越权代理,不顾被代理人的利益,擅自签订这一时装买卖合同,作为代理人,他应对因此而给被代理人丙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从传统民法理论来探讨的话,本案是一起发生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虽然某丁作为丙百货公司的代理人与甲时装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无代理权,但由于丙百货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空白合同书满天飞,既然某丁出具盖有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甲时装公司可以确信他真有代理权,那么,丙百货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当然应当对相对人即甲时装公司负授权人的民事责任。这种情形,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表见代理”中的一种类型。

故丙百货公司与甲时装公司签订的时装买卖合同业已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如若丙百货公司想解除合同,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由于合同签订人某丁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某丁应对丙百货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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