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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能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吗

 [日期:2012-04-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59[字体: ] 
核心提示:,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均须于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后才能成立生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原告应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案例

     2011年3月,吴某持有一张张某书写的借条到法院起诉。吴某称,2009年时张某为承揽某段工程向吴某借款50万元,并向吴某出具借条,后张某偿还6万元,余款44万元至今没有偿还,吴某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偿付借款。

张某在庭审上虽承认借条是其所写,但辩称吴某并没有借给其50万,双方事实上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是,吴某当时找到张某,愿意利用其社会关系帮张某中标某段工程,后张某的儿子中了标,吴某认为是自己帮了忙,便向张某提出不给工程就给钱,并承诺另一工程让张某也能中标,让张某打了50万元借条,其并没有实际交付给张某50万。而后来张某给吴某的6万元钱,是基于双方关于某段工程能否中标这一协议而预付的民间活动费用。

主审法官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认真分析后认为,吴某在经营尚缺资金,外欠款项未能付清的情况下,称其外借他人大量资金,再予转借张某且无具体还款期限和利息的约定的说法,并不可信,吴某的支付能力不足以出借50万巨款。法官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后认为,吴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没有真实发生,吴某实际没有将借款交付张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吴某要求张某偿还44万余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均须于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后才能成立生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原告应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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