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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开通GPRS业务未告知机主,是否返还上网费

 [日期:2012-04-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13[字体: ] 
核心提示:电信运营商开通GPRS业务未告知机主,是否返还上网费? 法院调查发现,邹某使用的套餐必须由用户在该公司的分公司实体营业厅办理,这个套餐中包含GPRS功能,是按实际上网流量收费。该公司的分公司未能提供邹某开通该套餐的业务受理单。

 

       通过电话方式,市民邹某与我省一家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办理了手机上网套餐。去年1月,邹某发现手机的话费出现异常,查询后发现自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手机每月均被收取了上网费,加起来181.32元,原来是手机中开通了GPRS功能,会自动上网跑流量,可他印象中,自己没有开通这项业务,于是来到该公司下属的一家营业厅,申请取消GPRS功能。随后,邹某要求退还被多收取的上网费用,遭到拒绝。于是告到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的分公司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上网使用费362.64元。

       法院调查发现,邹某使用的套餐必须由用户在该公司的分公司实体营业厅办理,这个套餐中包含GPRS功能,是按实际上网流量收费。该公司的分公司未能提供邹某开通该套餐的业务受理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通信公司不能提供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来证实邹某知晓开通GPRS功能,何况使用这项功能会产生费用,侵犯了邹某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也给邹某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不过,邹某说的上网费损失,是在自己明知手机有上网功能后上网产生的,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因而判决通信公司的分公司退还邹某上网费18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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