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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存在误区

 [日期:2011-1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要走出这种误区,使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制度发挥其效用,其基础要求就是公司全体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形成,而不是一个人或是哪几个人的事情。

由于对公司法律风险概念的错误认识,常使公司在操作实践中陷入各种各样的误区,以至公司不但不能获益,反受其害。
  一、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之误区
  对于绝大多数公司来讲,法律风险防范可有可无,这是目前公司在法律风险防范上最主要的误区。这种误区主要是因为公司法律风险意识薄弱,直至纠纷发生才幡然悔悟。
  对此可通过如下两组数据来说明:
  第一组数据: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是我们的10倍;美国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为中国的13倍。
  第二组数据:跨国公司用在风险管理上的费用仅律师费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美国就达到了1%,欧洲达到了0.7%,壳牌公司1年的律师费是23亿美元,美孚公司1年的律师费达到25亿美元。
  通过上面的数据,第一组表明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从其成立第一天起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来自内部和外部的风险,其中包括公司所忽视的法律风险。第二组则通过发达国家大型公司对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投入,展示了其对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重视。而这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公司中,则是一种不可思议的事情。 
  要走出这种误区,使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制度发挥其效用,其基础要求就是公司全体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形成,而不是一个人或是哪几个人的事情。此点也是国外一些大型公司的常见做法。例如,美国安然公司非常重视项目的法律风险回避和防范,在运作每一个项目前,公司的法律人员都会就项目风险矩阵逐项制定防范措施。但安然的很多项目最后都出现了问题,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在意识上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影响,使得在行为上没有按照防范措施进行,最终导致了众多项目的失败。
  二、公司内部防范与管理体系构建误区
  所谓公司内部防范与管理体系构建误区,主要是指公司在法律风险防范的机构设置及人员工作安排上的不到位。例如,公司并不设置法务人员,或虽然设置了公司法务,但是并未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或者虽然建立了体系,但却忽略了法务人员的管理作用,而采用非法律专业的行政人员进行统筹,结果出现工作上的脱节。
  从中国公司内部法律工作实践来看,即使是在中国超大型公司中,其法律部门的设置都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人员数量更是难以得到保证。同时,在人员的工作安排上也由于对法律风险和公司法务人员工作的错误认识而不能人尽其才。在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工作的法务人员大都有一种尴尬体验,那就是即使其很出色,但老总们对财务与业务部门的关注总是要多于法务。而且综观国内外各大企业高层的背景,由企业法务岗位升上来的人少之又少(专门的法律或证券投资咨询企业除外)。做企业高层首先必备的两大技能就是市场与管理,而在企业法务岗位上,即使会经常性触及这两方面工作,但被认同率还是很低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就曾经提拔公司的一位律师来管理某个项目,遭到公司所有管理人员的反对,在韦尔奇的坚持之下,该律师非常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并荣登副董事长的位置。因为独具慧眼,所以成就了韦尔奇,但是又有多少人能像韦尔奇一样呢?
  公司之所以陷入这种误区,与对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及人员配置上的成本投入所带来的效益的无视有直接关系。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于“成本”一词的理解和重视肯定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事实上并没有多少公司能够意识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与对其的投入是可以成正比的。
  我们坚信每个努力寻求长足稳定发展的公司,对于产品研发的关注可谓全心全意,尽心尽力,对其投入成本更是“慷慨大方”,因为大家都非常清晰明确地知道,产品研发成功意味着有可能为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公司的生存壮大提供保障。投入成本以追求经济成果无可争议,但是有多少公司理智的认识到,法律收益也与其成本投入成正比?与产品开发一样,若想在公司发展壮大的进程中,不受到来自法律风险的阻碍,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充分利用规则创造最大化的价值,就必须要对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投入相等值的成本。法律收益的取得也是厚积薄发的结果。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体系的正常运转,依赖于整个体系中每一个环节的搭建,只有形成了环环相扣、紧密无隙的链条,才可以保证其充分发挥功效,从而确保公司绕开法律陷阱与危机,才能使公司的活动游刃有余地行走在规则之间。
  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的一项调查表明,每千名雇员对应的公司法律顾问人数,美国和欧盟为1.4人,亚洲除中国外也为1.4人,而中国只有0.37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希望企业法务部门能够像欧美企业一样提供高水平的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可以说是公司活动的“家常便饭”,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内部法律事务部,或法律事务部建设不完整,或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根本没有法律事务部门人员参与,签订了对自己公司造成极大利益损害的合同条款时,此时怎么能归咎于法律部门没有将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做好?没有同等价值的重视和投入,就要求它能提供最好的成果,这显然是有悖于常理的。
  公司的法律事务部不是“鸡肋”,不是“花瓶”,而是与公司的其他核心部门一同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发展、创造经济价值的重要部门,必须要走出这种对法律风险防范机构设置及人员使用不到位的误区。
  三、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切入点误区
  所谓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切入点误区,此处是指公司在操作实践中在启动时间上的误区,通常表现为对该项工作的无视及工作安排上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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