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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陪酒死亡 家属能否主张因公死亡

 [日期:2012-04-16]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0[字体: ] 
核心提示:财务主管陪酒死亡 家属能否主张因公死亡?”;周先生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失,还应补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又依据我省精神抚慰金标准最低可以赔偿10万元,认为家属可以提出10万元精神赔偿金,此2项合计322992元。

 

  案件调查: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杨女士丈夫尚某是景谷矿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景谷矿冶公司)财务部副主任,景谷彝族傣族自治县民乐派出所对尚某死亡进行了调查。2009年3月10日,景谷矿冶公司浮选厂厂长孔某某和尚某出于朋友关系,邀约景谷县国税局申某某、罗某某等5人到一饭店吃午饭。头天,孔某某碰到申某某、罗某某等5人,便已经邀约过次日吃午饭。饭前,尚某称自己感冒便到当地民乐卫生院输液。席间,申某某、罗某某等5人和尚某以用扑克比大小的方式喝了4瓶52度500毫升装的“二锅头”白酒,后又相互敬酒,喝了3瓶同样的“二锅头”。当天下午16时左右,孔某某送申某某、罗某某等5人到饭店门口,返回结账,尚某从坐的凳子上滑下睡在地上,被孔某某和饭店老板扶到沙发上睡下,后被接回家睡觉。后来发现尚某情况不对,17时许,尚某在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经法医检验,未发现任何外力损伤痕迹,民乐派出所对尚某死亡情况进行调查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存在,排除他杀,故依法不予立案。

  公司明确:出于同情补偿12万余元

  2009年10月12日,景谷矿冶公司召开了专题会议,确定尚某死亡家属补偿问题。公司董事长等多位管理者及杨女士均参加了会议。公司与会人员明确尚某属非因工伤亡,对于对死者家属的同情,公司领导决定,比照因工伤亡待遇进行补偿。即补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此3项按照国家及省工伤补偿的相关规定计算,即合计补偿120506万元,公司会议同时明确此前承诺支付的14000元家属困难补助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死者是因工意外死亡

  死者的妻子杨女士就赔偿事宜请了法律服务工作者周先生,周先生代表家属提出的看法是尚某死亡是因工作需要,是在工作需要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亡,景谷矿冶公司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说,即使是比照因工伤亡补偿,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计算”;周先生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失,还应补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又依据我省精神抚慰金标准最低可以赔偿10万元,认为家属可以提出10万元精神赔偿金,此2项合计322992元。

  记者向杨女士及公司方面了解到,参与吃饭喝酒的几名税务人员也曾给尚某家属总共补偿了20万元。

  记者调查:补偿和定性成为双方焦点

  家属认为,既然比照因工伤亡,在认可按照工伤保险补偿外,怎么不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支付“20倍”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呢?针对杨女士的疑问,景谷公司方面向记者解释说,比照因工伤亡,依据工伤保险补偿本身已经是最大限度地抚慰了,但不适宜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因为尚某死亡不是在生产环节出现的事故,“20倍”赔偿既是抚恤受害人或家属,又是对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加倍处罚,公司不应受这样的处罚,也就是不该支付“20倍”赔偿金,再就是不该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景谷公司方面多个部门及负责人在昆明向记者介绍说,尚某是跟朋友喝酒,并非公司派出去应酬;二是那几名税干都不负责联系景谷矿冶公司的税务业务,公司也就只能定性是非因工死亡,由于不符合条件,而不能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因工死亡。

  杨女士针对丈夫属非因工死亡的这一定性提出异议,“我丈夫一是被公司的浮选厂厂长喊去和用车子拉去喝酒的,二是我丈夫因工作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公司税务业务往来也常是他负责接洽,即使是朋友关系,也是为了公司的税务工作,如果不能说是直接因工,起码也是间接因工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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