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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与债务关系都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日期:2012-04-16]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2[字体: ] 
核心提示:劳动纠纷与债务关系都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双方关于消费单签单的5000元因系双方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消费单部分纠纷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因原告主张有据,被告应给付原告5000元消费款。

案情:

被告张平曾任原告富丽大酒店聘用的酒店部门经理,在此期间,被告代销了消费卡若干张,其中有部分未能与原告结清帐款,此外,被告曾在五张消费单上签名承诺记入其帐务往来。后因发生矛盾,双方未能结清帐目,原告催促被告结帐,但被告未来,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代销的消费卡部分的帐款20万元及五张消费单的消费额5000元。

处理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就消费卡销售款项部分纠纷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该部分纠纷未能结清帐目,亦未经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而被告签单的5000元,系被告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该部分纠纷可以处理。

一般来说,一个案件只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一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而引起。但在实践中,原、被告之间往往存在多个法律关系,而当发生纠纷时,原告往往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把所有纠纷一并起诉,或认为双方之间实际是一个法律关系而来全部包括在一个诉状中,而法院立案审查时,可能因为诉状陈述较简单或从原告提供材料中无法看出多种法律关系的合并等原因,而予以受理。因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便出现难以操作的问题。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问题。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在已立案对案件进行审理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行为。它所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发生立案后而尚未审结前,适用裁定的法律文书的形式来解决程序法上的当事人诉权问题。主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来审查起诉条件,即: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4、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则不能适用,如果二审或再审时法院发现案件不应受理的则只能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提出实体权利要求,因为当事人的实体要求没有实体法上的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行为,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实际是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性评价。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都适用,依据的是各种实体法律、法规。

本案中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关于消费卡部分的纠纷因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就此未对清帐目,亦未经劳动部门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因此,原告就该部分纠纷其实不享有诉权,如果其应该部分单纯起诉,则应从程序上驳回起诉,法院对该部分不应实体审理。而双方关于消费单签单的5000元因系双方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消费单部分纠纷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因原告主张有据,被告应给付原告5000元消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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