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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经培训后擅自离职应当支付违约金

 [日期:2012-04-16]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5[字体: ] 
核心提示:员工经培训后擅自离职应当支付违约金。未经宁波公司同意,张某直接向杭州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且由杭州公司作出解除通知,她作为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硕士生,应该知道这份通知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与事实。因此,张某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熟悉公司的人事规定,浙江大学一名硕士研究生张某遭遇劳资纠纷。近日,她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承担5万余元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据了解,张某于200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宁波市一家从事生物工程研究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对张某进行职业技术培训,若张某工作未满两年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可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收赔偿金,若张某擅自离岗、离职,需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等。

 

  随后,张某便被指派到杭州一家公司工作,两家公司属于两个独立法人,她的工资一直由宁波公司支付至去年7月。同年8月,宁波公司与杭州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书,约定未经宁波公司同意,杭州公司无权代替宁波方为被指派人出具劳动合同书或其他证明。此后,张某的工资改由杭州公司支付。

 

  去年11月,张某又被宁波公司派至南海市某单位工作。今年2月,张某跳槽到别的公司,并向杭州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杭州公司在未经宁波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为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其中有她曾被杭州公司聘用等内容。宁波公司得知后,要求张某偿付违约金和相关的培训费,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工资一直由杭州公司支付,而且从未听说过宁波公司与杭州公司是委托关系。

 

  法院认为,张某是受宁波公司的指派,才到杭州和南海的两家单位工作,应该知道自己的劳动关系仍属于该公司。未经宁波公司同意,张某直接向杭州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且由杭州公司作出解除通知,她作为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硕士生,应该知道这份通知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与事实。因此,张某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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