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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了获得社保报销,要受害人他“改名”是否合法

 [日期:2012-04-16]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7[字体: ] 
核心提示:被告公司将吴强以“陈翔”名义送院治疗,已侵害吴强的姓名权。因此导致吴强无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吴强要求该公司赔偿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法院予以支持

 

  工伤住院被要求“改名”

   去年7月,22岁的吴强进入中山一公司任冲压工,但该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工伤保险。

   去年9月1日,阿强在该公司工作时被冲压机压伤左手,被该公司送到当地镇医院治疗,但为了获得社保报销,该公司要求他“改名”,在患者一栏填上该公司已经购买社保的一名职工“陈翔”的名字。

   今年1月,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阿强此次受伤为工伤,但由于吴强没有在某镇医院治疗期间的病历资料,目前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吴强一再要求某镇医院将疾病证明书等病历资料上的“陈翔”更改为其真实姓名吴强,遭到镇医院拒绝。

   今年3月,吴强将公司和当地镇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侵害姓名权赔偿金9000元(含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700元),判令镇医院变更各种病历资料上的姓名。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将吴强以“陈翔”名义送院治疗,已侵害吴强的姓名权。因此导致吴强无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吴强要求该公司赔偿交通费50元、误工费250元,法院予以支持。但经某镇医院提醒后,吴强却未要求更正,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还判定,该镇医院应证明吴强以“陈翔”名义住院治疗的事实,以便吴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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