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过道未开灯,旅客不慎摔伤
2009年11月,王女士参加了无锡一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游,并与之签订合同。到海南后经当地旅行社安排入住了酒店。当晚旅行社组织游客活动,王女士依约去酒店大厅集合。因王女士没有找到电梯口而走了侧面的过道。当时,过道没有开灯,王女士便在摸索中下楼,谁知脚下一空不慎摔倒。随即,王女士被送往医院。
面对王女士的起诉,被告三方各执一词。无锡的这家旅行社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海南的旅行社则认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王女士出这样的事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且王女士并没有和其签订任何合同,海南旅行社不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酒店方则认为,酒店内电梯标志明显,当时王女士走的通道正在施工,所以没开灯,但是已经安放了警示牌。酒店方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中,与王女士同行的旅客出庭作证,称当时酒店楼梯灯确实是暗的,整个走廊一片漆黑,只有走廊外面有点光,并没有看到什么警示牌。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锡的旅行社作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海南旅行社作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酒店作为提供旅游住宿服务的辅助服务者均应对王女士的旅游出行住宿活动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现酒店在其住宿区域通道内未开灯确保夜间行走安全,致使王女士摔倒受伤,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锡的旅行社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王女士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而海南旅行社与王女士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综上,法院判决无锡的旅行社赔偿5万元。
今年3月,王女士做了右脚踝的内固定取出术,经鉴定,王女士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为此,王女士再度将无锡的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无锡旅行社作为合同相对方仍应承担王女士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其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