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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准

 [日期:2012-04-18]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1[字体: ] 
核心提示: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准。法院审理认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准,陈鑫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应将占有的房屋返还刘桂琴、唐林,法院遂判决陈鑫返还刘桂琴、唐林房屋两间。

 2001年6月8日,陈永喜给尚未成年的儿子陈畅购买了两间门面房,产权证登记在儿子陈畅的名下。后来,不明的原因,陈永喜将这两间门面房卖给给了自己的侄子陈鑫,双方于2004年7月2日表情庄重地签完了协议书。陈永喜想反正房子是我买的,卖就卖了,就不用给儿子讲了,陈鑫这就搬进去了,住在里面了。长大成年后在外工作的陈畅,得知母亲病重急需大笔资金,于是将自己名下的这两间房屋卖了,卖给了刘桂琴、唐林,2009年12月3日双方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房屋一直由陈鑫占有、使用。刘桂琴、唐林在多次向陈鑫催要房屋,陈鑫就是不搬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鑫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准,陈鑫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应将占有的房屋返还刘桂琴、唐林,法院遂判决陈鑫返还刘桂琴、唐林房屋两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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