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供暖纠纷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吗?同年一月十三日何代安向西城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交纳该年度供暖费四百七十四元三角,供暖期间,有关部门先后二次对何代安居室进行测温,室温最高记录九摄氏度。
上诉人何代安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四百元。
何代安一九九八年初承租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里十一号楼一五0八室,并与西城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供暖协议书。同年一月十三日何代安向西城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交纳该年度供暖费四百七十四元三角,供暖期间,有关部门先后二次对何代安居室进行测温,室温最高记录九摄氏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退还何代安供暖费四百七十四元三角,同时再给付何代安损失费用五十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