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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支付加班费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2-04-2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6[字体: ] 
核心提示:无需支付三十九名工人代通资金数万元的劳动争议案本律师为被告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二审代理人。案情概要:原告赖某等三十九人原为被告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均有2至5年工龄),双方约定原告等人享受年资待遇。

案情概要:

       原告赖某等三十九人原为被告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均有2至5年工龄),双方约定原告等人享受年资待遇。后来由于被告公司内部领导人更换,遂发出公告,取消原告等的年资待遇以及按新的规定来确定。被告的行为遭到原告强烈反对并与被告协商未成,原告等人便罢工3天并出厂,被告要扣原告工资。后原告等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原告等不服,又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1)、限被告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等人各支付经济补偿金4250元、代通资金850元。(2)、驳回原告等人要求被告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125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意见(1)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所称原告在2004年某月2日至同月4日期间罢工和煽动罢工,给被告造成了严重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及其四个支持其认定的理由均是错误的。本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理由勉强,不能成立。`````````(2)被上诉人所诉的代通资金不合法,因为被上诉人具有罢工和煽动罢工的客观事实,后来是自愿辞职离开公司的,不是强制离开公司的,且没有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前通知上诉人,故一审原告诉讼请求代通知金的经济赔偿不合法,望二审予以纠正。

    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部分采信上诉人代理意见,对其有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撤消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王某等被上诉人关于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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