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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

 [日期:2012-04-2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9[字体: ] 
核心提示: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于续和证明的主张及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保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保劳仲裁字(2006)25号
申诉人:韩晓宇,男,32岁,住保定市xxx街232—4—101
委托代理人:要红志,男,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河北某某科技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主要负责人:xxx,男,经理。
第三人:河北某某科技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男,董事长。委托代理入:xxx,男,43岁,河北某某科技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福利、经济补偿争议。
仲裁请求:1、被诉人按规定为申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和证明。2、被诉人为申诉人交纳失业保险2000元,医疗保险800元;3、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06年3月的工资2000元及赔偿金500元。4、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06年1—3月份福利(300元购物卡);5、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1994年5月调入保定x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作,职务工人.1998年11月27日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到2003年11月26日止.2002年保定x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变更为河北某某科技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
公司保定分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诉人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被诉人一直没有和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4月3日,被诉人通知申诉人,解除和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被诉人以书面通知申诉人,被诉人予以拒绝。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交纳申诉人的劳动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所欠2006年3月的工资2000元及赔偿企、2006年l—3月份福利(300元购物卡).并要求被诉人按规定结付申沂人经济补偿金10000元,被诉人一直不予答复并拖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因被诉人不是独立法人,其责任同时由第三人共同承担.
被诉人缺席.
第三人辩称:一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公司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00年11月已经到期,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的约束,因此,也就谈不上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申诉人一直在公司工作,双方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只是存在续签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而不是劳动关系的解除。二是在2006年3月,保定分部实行承包经营,人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遗憾的是申诉入没有被承包组织吸收,因此,他们失去了在保定分部的工作岗位.但是,这次保定分部承包后,事实上公司已经将剩余的其他人员安排到石家庄总部工作,对于一部分转岗的员工通过培训教育,再重新上岗工作,尽量使每位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发挥作用,不因为承包而使员工失去工作,所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是不存在的.申诉书中提到的“不予答复并拖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是没有依据的。如果由申诉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依照工作程序,会积极地为申诉人办理劳动关系的终止手续,这是公引据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应尽的义务.三是公司在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上,一直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如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问题,公司按照工作程序会以签发《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为准,任何口头等其他形式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对方声称公司已经终止劳动关系是没有根据的.四是申诉人在保定分部竞争上岗落选后,可能是出于个人原因的考虑,而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有考勤为证).到目前为止,公司还是同意协商解决到石家庄公司总部接受重新培训上岗的问题。五是既然公司目前没有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工资依照公司考勤制度如数发放.不存在赔偿全的问题;公司为每位员工都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从以上的情况来看,公司与申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公司始终把申诉人作为自己的员工,公司也会菩待每一位员工.公司在五月份办理公司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申诉人愿意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公司的大门仍然会向员工敞开.
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申理.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于1994年5月到第三人保定分公司前身保定x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且双方签订有期限为1998年11月27日至2003年11月26日的劳动合同.2005年6月21日原保定x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第三人的保定分公司,即被诉人.申诉人与原保定x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第三人与申诉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诉人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第三人与申诉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3月,第三人的保定分公司即被诉人实行承包经营,被诉人职工的聘用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申诉人没被被诉入聘用.第三人对被诉人未聘用人员统一安排到第三人处工作,并继续保留申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6年4月申诉人在被诉人处未被聘用后,一直没到第三人处上班,但第三入仍同意申诉人到第三人处接受重新培训上岗.申诉人2006年3月份的工资2034.62元被诉人未给发放.2006年4月份以后,被诉人和第三人均未给申诉人发放过工资或生活费。第三人为申诉人办理了医疗保险手续,但应由第三人缴纳部分现由申诉人垫缴.申诉入的失业保险第三人现正在办理中.第三入关于2006年“五一购物卡发放规定”裁明:在第三人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册正式员工(含各地分公司)给予发放,但2006年4月份未正常出勤、缺勤(病、事假)三天以上的员工不予发放。
本委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于续和证明的主张及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人已为申诉人办理了医疗保险手续,且申诉人的失业保险第三人也正在办理中,故本委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为其交纳失业保险2000元,医疗保险8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申诉人2006年3月的工资2034.62元被诉人未予发放,故本委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2006年3月份工资的主张予以支持;2006年4月以后,申诉人属待岗人员,被诉人和第三人应按国家规定为申诉人按月发放生活费.
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调解。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28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28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5条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6年3月份工资2034.62元;
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年4月至2006年8月生活费2080元;
3、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申诉人承担720元,被诉人承担800元.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员:xxx
书记员:xxx
200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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