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员工被要求交回厂牌,能否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厂方要求员工交回厂牌的行为应当视为辞退员工的意思表示,而员工亦未要求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本案应视为厂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支持了员工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仲裁及一审法院皆认为,员工被查出患有乙肝“大三阳”,厂方应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员工有权享受医疗期待遇。厂方结算工资时要求交回厂牌,不足以证明厂方辞退员工。双方在员工申请仲裁前,仍保持劳动关系,员工要求补偿金无事实依据。在厂方得知员工采取法律程序后,不准许员工进入厂区,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仲裁及一审法院皆支持了医疗期待遇,而没有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收到仲裁裁决书、一审判决书后,双方皆不服,分别提起诉讼、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员工没有向法院提交其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实际住院治疗的证据,因此对医疗期待遇不予支持。厂方主张其厂规有规定员工请假都要交回厂牌,但其提交的厂规里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且员工在2004年9月请假时,厂方未要求其交回厂牌,因此,厂方要求员工交回厂牌的行为应当视为辞退员工的意思表示,而员工亦未要求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本案应视为厂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支持了员工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