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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要求交回厂牌,能否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日期:2012-04-2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3[字体: ] 
核心提示:员工被要求交回厂牌,能否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厂方要求员工交回厂牌的行为应当视为辞退员工的意思表示,而员工亦未要求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本案应视为厂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支持了员工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2003年7月14日,康某受聘于深圳某五金厂,任生产助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1350元。2004年7月30日,厂方组织体检,查出员工患有“大三阳”,有一定传染性。2004年10月8日,员工申请回家治疗,并向厂方借款800元,但厂方只同意结清剩余工资。10月9日,厂方通知员工结算工资并交回厂牌,员工不同意交回厂牌,提出:要么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要么出示辞退书并给予补偿。未能谈妥,厂方保安强行要求员工交还厂牌,员工拨打110报警得以脱身。后,康某申请仲裁,提出了支付欠付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医疗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仲裁及一审法院皆认为,员工被查出患有乙肝“大三阳”,厂方应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员工有权享受医疗期待遇。厂方结算工资时要求交回厂牌,不足以证明厂方辞退员工。双方在员工申请仲裁前,仍保持劳动关系,员工要求补偿金无事实依据。在厂方得知员工采取法律程序后,不准许员工进入厂区,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仲裁及一审法院皆支持了医疗期待遇,而没有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收到仲裁裁决书、一审判决书后,双方皆不服,分别提起诉讼、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员工没有向法院提交其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实际住院治疗的证据,因此对医疗期待遇不予支持。厂方主张其厂规有规定员工请假都要交回厂牌,但其提交的厂规里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且员工在2004年9月请假时,厂方未要求其交回厂牌,因此,厂方要求员工交回厂牌的行为应当视为辞退员工的意思表示,而员工亦未要求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本案应视为厂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支持了员工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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