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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中精神损失能否发赔偿

 [日期:2012-04-2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8[字体: ] 
核心提示:劳动争议案中精神损失能否发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蔡先生一审时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而对于13亿元的请求,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中也未提出,不视为上诉请求加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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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蔡先生,于2004年9月接受了境外公司的录用担任采购工程师。在2004年11月1日,原告蔡先生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通过中智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即到2005年10月31日)的正式劳动合同,约定中智公司派遣原告蔡先生到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与蔡先生于2005年11月3日解除聘用关系。于2005年12月3日,中智公司为蔡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

    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持有异议,原告蔡先生于2005年申请仲裁,后又以中智公司、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保利费斯公司支付年终双薪、奖金、工资差额等共计38万余元。由于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申诉期限,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请求。

    而后,原告蔡先生又提出了上诉,除了上述请求外,还提出要求被告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赔偿精神损失费13亿元。理由是被告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致使其丧失了资金增值机会,并造成其在繁忙的工作中分散精力应付诉讼。由于本案系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蔡先生仅支付了50元上诉费,而对于这13亿元的赔偿,无需另行支付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蔡先生一审时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而对于13亿元的请求,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中也未提出,不视为上诉请求加以审理。故原告蔡先生的天价索赔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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