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劳动合同 >> 文章内容

工伤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日期:2012-05-1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8[字体: ] 
核心提示:工伤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多少?人命无价,60万元的工伤死亡赔偿依然太低,但已殊为不易。这是中国官方对员工生命价值认知上的一次迟到的“飞跃”。也是多年来,舆论长期为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不断呼号的一份有价值的收获。

 

  工伤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全国只有包括山西在内的8个省“打包执行”一次性赔付20万元的标准,其余各省还没达到这个标准。按今天中国的物价水平,20万元能干点什么,人人都心知肚明,何况一个活生生的人说没就没了。

  此前,如此不通人性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此“条例”所作规定,员工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金,按当地48-60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才区区15万元左右。可这就是曾经的中国,就是残酷加无奈的现实。

  人命无价,60万元的工伤死亡赔偿依然太低,但已殊为不易。这是中国官方对员工生命价值认知上的一次迟到的“飞跃”。也是多年来,舆论长期为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不断呼号的一份有价值的收获。

  该项赔偿标准公布后,舆论对此标准未能立即执行(就如矿山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留带班并与矿工同下井同升井的新规定未能立即执行相似)表达了普遍的质疑和不解。其实,无论是提高赔偿标准还是领导与矿工“捆绑下井”,都不是发一个“红头文件”就可执行的——譬如,将现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提高2倍,必须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在前,否则,政府将面临违法行政的尴尬。除此之外,2002年11月,国家已颁行有《安全生产法》,要将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提高2倍,还须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作出修订,因此,国务院决定从明年元月起施行新的赔偿标准,在于为修法留出时间。

  如果说领导与矿工“捆绑下井”属于遏制矿难频发的极端办法——其起点逻辑建立于矿领导(老板)的命比矿工值钱,为珍惜自身性命而不得不增大矿山的安全生产投入、重视安全生产的话,显而易见,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于安全生产的涉及面,则比前者要宽泛许多。今年上半年,经各地层层上报所作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各行各业,因无视安全生产所导致的员工死亡人数超过13000余人,其中中小企业所导致的死亡人数占到总量的近七成。因此,一俟新的赔偿标准施行,继续无视安全生产的中小企业和雇主,其面临的赔偿压力也将骤然放大数倍。这对安全生产形势的改观应当说是有利的。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