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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取风险抵押金不合法

 [日期:2012-05-1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7[字体: ] 
核心提示:公司收取风险抵押金不合法。被诉人与申诉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保证金协议的形式收取申诉人风险抵压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的规定。


案情:

三位申诉人于1995年5月1日与被诉人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被收取风险抵押金每人2000元。1997年1月14日,裘皮厅夜间丢失一件裘皮大衣。厅内营业员共5人,14日晚下班时全部点货没有丢失,并证实签字。15日早上发现少一件,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填写丢失报告,并有经理签字。2月份公司发工资及返还风险抵押金时,扣发3位申诉人的工资和风险抵押金。因此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补发一月份工资和返还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调查核实情况:

3名申诉人是被诉人聘用的职工。1997年1月14日晚,某公司丢失金宝娜裘皮大衣1件,价值33710元属实,申诉人与被诉人对此均无异议。被诉人在接到有关人员丢失物品报告后,即向有关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对此事立案调查,但未做出结论性意见。被诉人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当班营业员做出了扣发一月份工资,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的决定。因此,在公司停业闭店时,扣发了3名申诉人一月份工资及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分析意见:

被诉人与申诉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保证金协议的形式收取申诉人风险抵压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的规定。裘皮大衣丢失案件,公安机关未有结论性意见,对3名申诉人应否负责任也无说法。因此,公司仅以申诉人是丢失裘皮大衣营业组的营业员为由扣发申诉人1月份工资的做法,理由不充分。9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裁决如下:

1、被诉人返还申诉人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2、被诉人补发王某1997年1月份工资950元;补发冯某、柯某1997年1月份工资各600元;

3、申诉费3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370元,由被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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