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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求职遭拒 告上法庭索赔是否支持

 [日期:2012-05-12]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0[字体: ] 
核心提示:乙肝携带者求职遭拒 告上法庭索赔是否支持?用人单位在答辩时称因阿伟未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因此未录用他,证明用人方确实因原告体检乙肝携带者而认定不符合招聘要求。

 

    去年11月2日,顺德某资产管理办公室刊登了招聘城市制水运行技术人员的岗位公告,阿伟立即递交了应聘资料。今年1月21日,用人单位向阿伟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拟录用人员需完成身体检查及政治审查。据阿伟回忆,他按要求参加体检,但检查的结果显示,阿伟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俗称“大三阳”,肝功能正常)。

  检查出了结果后,用人单位告诉阿伟他未被顺利录取。阿伟以用人单位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用人单位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判令用人单位录用他,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

  用人方:

  应聘者放弃应聘机会

  今年5月17日,案件在顺德法院第一次开庭,上周五上午,法院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质证。用人方的律师刘世新称,用人方并不存在违法。用人方公开招聘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除体检外,政审要求中明确规定拟录取人员应提交工作鉴定、“无犯罪记录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而阿伟却一直未能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的鉴定和证明。

  另外,按照相关规定,阿伟接到通知其应聘的“工程技术类管理人员”一职,是拟安排到顺德供水总公司工作,应提交相关的体检合格证,但他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明其符合招聘要求。

  应聘者代理人:

  不录用与乙肝有必然关系

  阿伟的代理人刘建华提出,体检结果出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沟通体检后入职事宜,但均被用人单位因其体检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同时,用人单位在答辩时称因阿伟未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因此未录用他,证明用人方确实因原告体检乙肝携带者而认定不符合招聘要求。另外,用人方为阿伟入职体检检查乙肝标志物属于违反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禁止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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