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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跳槽,是否赔偿培训费

 [日期:2012-05-12]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7[字体: ] 
核心提示:周昌明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邮政航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还强迫其签订不公平协议的情形下,周才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

 

29岁的周昌明原是空军的一名飞行员,曾舍身抢救过落水儿童。去年3月,周昌明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仲裁申请。 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邮政航空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拖欠工资、克扣工资、逼他超时飞行。经过劳动仲裁后,邮政航空不服,于5月21日将周昌明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更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部分内容;由周昌明向其赔偿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九十多万元。周昌明同时也提出了反诉。

据邮政航空诉称,2005年3月7日公司与周昌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都作了约定。周昌明在合同履行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个人所得税从次月的工资扣缴,因周后来无法正常履行职务,个人所得税无法从工资收入中扣缴,所以才从其夜间飞行小时费中扣缴。另外因周昌明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去其他企业借调飞行员代为履行职务,为此支付巨额费用,周昌明应该为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被告代理律师张起淮介绍,周昌明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邮政航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还强迫其签订不公平协议的情形下,周才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周昌明并不是跳槽,因为目前根本还没有接收他的下家。


周昌明告诉记者:“我曾书面说明过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公司不同意我走,只要能够以法律条文为依据,以合同规定为理由,给我一个应该留下、值得留下、敢于留下的理由,我将努力工作,不再言辞职之事;如果不能给我理由,不能够服众,那么请遵守合同、讲道理,同意我走。”


在今天的庭审中,周昌明说,他来邮政航空以前本身就是飞行员,公司在他身上花费的培训费最多也就是3万多元。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为了跳槽,而是因为公司违约,因此,他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庭今天把另外两个飞行员跳槽案与周昌明案合并审理。所不同的是,这两名飞行员是原告(周昌明是反诉的原告),被告同样是邮政航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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