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担保合同 >> 文章内容

当主债权成为自然权利时抵押权是否丧失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77[字体: ] 
核心提示:当主债权成为自然权利时抵押权是否丧失?农村银行铜梁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但在借款人周云峰借款后至周松林起诉前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一直未行使,应认定其丧失抵押权。

  案情

  1997年8月19日,周云峰向原重庆市铜梁县巴川信用社(简称巴川信用社)贷款6万元,约定贷款期限1年,从1997年8月19日至1998年8月19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周松林以其所有的位于原铜梁县巴川镇南门一社的私有房屋为周云峰提供抵押担保。2008年6月29日,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39个区县行社合并组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川信用社的所有债权债务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简称农村银行铜梁支行)承继。前述贷款到期后,农村银行铜梁支行一直未向周云峰主张债权,也未向周松林主张抵押权。2011年7月5日,周松林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农村银行铜梁支行丧失抵押权,判令其归还抵押房屋产权证书。

  裁判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松林以自有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周云峰的借款作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农村银行铜梁支行合法取得抵押权,该权利依附于主债权,行使受主债权影响。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自1998年8月20日起算至2000年8月20日届满,农村银行铜梁支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也未能提供该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存在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事实及证据,故应认定其享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成为自然债权。农村银行铜梁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但在借款人周云峰借款后至周松林起诉前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一直未行使,应认定其丧失抵押权。周松林因未举示向农村银行铜梁支行交付房屋产权证书的证据,其请求归还抵押房屋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农村银行铜梁支行丧失对周松林抵押房屋的抵押权;驳回周松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