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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降价销售 业主毁约风险自担

 [日期:2011-12-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7[字体: ] 
核心提示:房产商降价销售楼盘,高价购买的业主拒付剩余房款。开发商将业主告上法庭。14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对这样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进行了调结。对于购房者来说,这风险只能自担。

  2011年6月,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89万余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张某首付27万余元房款。然而10多天后,该楼盘从10500元/平方米降到了8300元/平方米,房价“缩水”16万元。

  房屋贬值后,张某便不再支付剩余购房款。置业公司便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自业主与开发商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一经生效,双方就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价格围绕市场需求上下波动,是经济规律的体现,开发商为促进楼盘销量而降价销售是其自主行为,只要开发商明码标价、合法销售,之后无论涨价还是降价都不是价格欺诈行为。业主在购买前应对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考虑,购买后就应遵循“收益自持,风险自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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