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运输司机密取封缄变压器内冷却油的行为如何定性? 货主交由司机运输的变压器处于封缄状态,没有将变压器内的冷却油转移给运输司机支配和控制的意思表示,运输司机密取封缄变压器内冷却油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案情
被告人尹太飞、朱红玲系夫妻关系,案发时朱红玲随车陪同尹太飞运输货物。2011年4月25日23时许,尹太飞、朱红玲经事先电话联系好被告人郭祥后,驾驶浙J28225号货车来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将车上装载的系张仙富所有的变压器内封闭的冷却油以每桶800元的价格私自卖给郭祥,郭祥明知该变压器非尹太飞所有,仍然使用电动油泵从变压器向其备好的油桶抽油,装好3桶油后,郭祥将变压器螺丝拧好,三被告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3桶变压器冷却油总价值5200元。
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朱红玲的辩护人提出,尹太飞、朱红玲为张仙富运输变压器和冷却油,系合法占有该财物,其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不构成犯罪。
裁判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太飞、朱红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郭祥与盗窃行为人结伙,分工合作,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尹太飞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郭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朱红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