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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60元一月罚息30元 用户起诉银行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81[字体: ] 
核心提示:欠款60元一月罚息30元 用户起诉银行。信用卡合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

     2008年11月,原告使用在被告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1861.76元,在还款期内艾某向银行还款1800元,尚余有61.76元未还。2008年12月,艾某收到银行对账单,发现银行扣取了自己11月逾期罚息34.72元。仅欠款60元左右,不到一个月竟被扣取逾期还款罚息30多元,艾某实在无法理解。后经了解,原来按照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银行以全部应还款项1861.76元作为计算罚息的基数,而不是未还的60多元,因此才产生了30多元的罚息。

    艾某认为,被告拟定的有关信用卡逾期罚息的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以当期全部应还款项作为逾期还款罚息的计算基数,即“全额罚息”条款显示公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一情形。且被告银行提供订立信用卡合约时,没有对这一条款予以额外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按照银行的说法,“全额罚息”是银行业商业惯例,但银行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属于平等地位的另一方,这一做法是银行为了获取超额利益二采取的饱受诟病的做法,而且,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已经修改了有关“全额罚息”的信用卡合约条款,被告银行所述商业惯例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艾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银行返还34.72元及相应利息;判令银行以预期还款的61.76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银行辩称,信用卡合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关于“全额罚息”是否属于显示公平的问题:1、信用卡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其中的有关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银行监督部门的要求;3、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用以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4、被告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自主经营权,对自己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当事人可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其产品;5、不同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不同的信用卡产品,对免息期、年费、利息、手续费等很多方面的规定都是有差异的,如果要求企业提供完全一致的产品,违背法律,也违背市场规律。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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